(2013)高行终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阿尔科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尔科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高行终字第1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尔科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伊莎贝拉街201号阿尔科公司中心15212-5858。法定代表人托马斯·特瑞普斯,法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张晔华,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九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文娟。委托代理人郭鹏鹏。上诉人阿尔科公司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7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阿尔科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阿尔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尔科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阿尔科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阿尔科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莎日娜代理审判员 周 波代理审判员 戴怡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真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