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巴法民初字第05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重庆驰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刘兴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驰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兴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5390号原告重庆驰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2号楼2207室,组织机构代码76265489-5。法定代表人李昌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汉钦,男,土家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刘兴福,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驰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驰丰公司)与被告刘兴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家容、彭期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丰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汉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兴福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驰丰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汽车代管合同》;2、被告给付所欠管理费5950元、给付违约金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具体事实和理由:2006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代管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所购的渝B763**号车辆挂靠在原告公司自主经营,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每月25日前向原告缴纳下月管理费350元;违约责任,违约方给付守约方违约金10000元。被告从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3月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原告缴纳管理费5950元,并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兴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驰丰公司与被告刘兴福于2006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汽车代管合同》约定,被告刘兴福将渝B763**号汽车一辆挂靠在原告驰丰公司进行经营;在合同期内,被告刘兴福每月25日前向原告驰丰公司缴纳下月管理费350元;违约责任,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如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完全的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10000元等相关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被告刘兴福从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3月止的管理费5950元未缴纳。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刘兴福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向原告驰丰公司缴纳管理费,已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驰丰公司要求与被告刘兴福解除《汽车代管合同》、给付管理费5950元、承担违约金9000元,其余诉讼请求放弃。被告刘兴福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原告驰丰公司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1、《汽车代管合同》,证明双方挂靠经营关系、管理费收取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2、情况说明,证明被告欠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被告刘兴福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开庭审理中,经法庭对原告驰丰公司提供的证据核实后,确认其证据的效力。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庭审笔录为证,结合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驰丰公司与被告刘兴福于2006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的《汽车代管合同》,实际上是汽车挂靠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由此双方形成了车辆挂靠关系。被告刘兴福在履行合同中,至今尚欠原告驰丰公司管理费5950元未缴纳,实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在履行合同中具有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驰丰公司要求与被告刘兴福解除《汽车代管合同》、给付管理费5950元、支付违约金9000元,其余诉讼请求放弃,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主张。被告刘兴福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重庆驰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兴福于2006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的《汽车代管合同》,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刘兴福支付原告重庆驰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费595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五日内付清。三、被告刘兴福支付原告重庆驰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9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重庆驰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刘兴福承担(此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付款时一并转付原告),本案补交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刘兴福承担,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述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陈 迪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朝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