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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向长前、庞艳华与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一村村民委员会、杨文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长前,庞艳华,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一村村民委员会,杨文康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长前。上诉人(原审原告)庞艳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一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张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康。上诉人向长前、庞艳华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一村村民委员会、杨文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长前、庞艳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向长前、庞艳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