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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骆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56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村民。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0时30分许,吸毒人员门长波(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骆某联系购买毒品,并约定在西安市新城区经二路他她网吧内进行交易,当日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门长波的带领下,在他她网吧内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骆某抓获,并当场从其座位桌子上查获冰毒1小包(经鉴定:净重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经查,被告人骆某在2013年5月期间,曾先后2次以400元1小包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门长波贩卖冰毒共计2小包(约重1.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门长波、刘某、何某证言、查获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骆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骆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2000元,剩余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欣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