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551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泽华,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李皓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景 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