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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551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泽华,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李皓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景 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