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商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李荣星与李荣星、乳山市信诺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李荣星,乳山市信诺担保有限公司,黄龙章,乳山华银置业有限公司,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商初字第9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东首69号。负责人杜志刚,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宫涛,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星。被告乳山市信诺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黄龙章。被告乳山华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虚假真东南耩村南。被告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87号2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被告李荣星、乳山市信诺担保有限公司、黄龙章、乳山华银置业有限公司、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1元,诉讼保全费20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建义审 判 员 力阳帆人民陪审员 兰守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景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