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福泉与周华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泉,周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泉,农民。被执行人周华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泉与被执行人周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华雷已将案款及逾期利息8372元交至法院,并交纳了该案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卓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