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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武义塔山工具厂与浙江海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塔山工具厂,浙江海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941号原告:武义塔山工具厂。负责人:徐文水。委托代理人:俞宏平。被告:浙江海德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颖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塔山工具厂与被告浙江海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塔山工具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