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尚玉让与赵勤拴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玉让,赵勤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尚玉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勤拴,男,汉族,农民。尚玉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勤拴健康权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2)千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赵勤拴赔偿10000元(审理中被执行人赵勤拴给付500元),于2013年5月24日前履行清结。在调解书限定期内被执行人赵勤拴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尚玉让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勤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勤拴交付案款9500元,清结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全额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被执行人赵勤拴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赵勤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甄文渊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