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4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伟、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X伟,薛X,黄X瑶,劳X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478-9号申请执行人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灵山县。法定代表人潘X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赖X南。委托代理人周X先。被执行人黄X伟,男,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被执行人薛X,女,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业中心职工,住灵山县。被执行人黄X瑶,女,2008年X月X日出生,汉族,灵山县人,住灵山县。被执行人劳X辉,女,1952年X月X日出生,汉族,灵山县人,住灵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X伟、薛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X伟于2013年11月22日因病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薛X、女儿黄X瑶、母亲劳X辉均要求继承被执行人黄X伟的遗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X伟已因病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薛X、女儿黄X瑶、母亲劳X辉未放弃继承被执行人黄X伟的遗产,为此该案应予变更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追加黄X瑶、劳X辉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X廷审判员 梁 X审判员 李 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X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