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3-12-24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天信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广友、张卓、车全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天信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广友,张卓,车全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4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呼伦贝尔市天信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进生,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呼伦贝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伟,内蒙古百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广友,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现羁押于辽宁省沈阳市监狱。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卓,女,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号1-6-2,现羁押于辽宁省沈阳市监狱。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车全钢,男,汉族,1950年7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三路**号2-1-3。再审申请人呼伦贝尔市天信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广友、张卓、车全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内民一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市天信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治平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代理审判员 胡 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保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