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宁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宁海县健元食品有限公司与刘启贵、周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健元食品有限公司,刘启贵,周世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1954号被告:刘启贵,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旭。被告:周世伟,驾驶员。原告:宁海县健元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21143-1),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海中路108号。法定代表人:董昌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贵与被告周世伟、宁海县健元食品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贵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启贵负担。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