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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源诉被告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90号原告蔡源,男。委托代理人段晓梅,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源诉被告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源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源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