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任某某。被告阮某某。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珺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被告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3月15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年底生育一女,取名任甲。婚后两年,夫妻感情不好,被告学会打麻将,也不照顾家,近几年晚上也几乎不回家。小孩读书也不照顾,均由小孩奶奶照看。自今年开始,几乎一个月都不回家。2012年9月,原告给被告买了一辆面包车,不久前未经过同意把车卖掉,卖车的钱也没有给原告。目前为止,已有四个月没有回家,打电话也不接,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监护,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5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半负担,并分割共同财产五凌荣光面包车一辆。被告阮某某辩称:小孩抚养要征求小孩意见,同意支付小孩生活费350元每月,并承担小孩一半的医疗费、教育费。但如果离婚,原告必须支付被告100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3月15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7日生育一女任甲。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被告于最近几个月内离家不归,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婚前相处时间较长,建立起了较牢的感情基础,婚后几年感情进一步加深。近年来,双方因沟通、理解不够,产生了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此外,双方还应考虑到如果草率离婚,将会对子女造成很大的伤害。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发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加强社会和家庭责任感,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多一点宽容,少一些计较,妥善理智地处理好家庭事务和琐事纷争,夫妻关系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珺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