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陈应轩与杨胜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应轩,杨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应轩。委托代理人:唐春雨,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胜利。再审申请人陈应轩因与被申请人杨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应轩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借条已在合伙协议中处理系适用法律错误,其代理人在该合伙协议中发表的意见与自己矛盾;二、有新的录音证据证明合伙纠纷案件未处理借条所载的款项。杨胜利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借条曾在另一诉讼案件合伙协议纠纷中作为证据使用,申请人在该案中以此借条主张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合伙关系,借条所载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分红,该主张已为该案生效判决书所确认,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200000元。本案中,申请人以该借条为凭据主张借款关系的成立,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认为其有新的录音证据证明合伙纠纷案件未对借条作出处理的申请理由,因该录音证据的发生时间系2011年5月13日、22日,在原审程序中已经存在,故现在举示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条件,本院不予认定。综上,陈应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应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钱 红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洪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