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乐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乐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法定代表人:鞠建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淘佳。委托代理人:郑庆平。被告:陈乐群,曾用名杨乐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乐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元,由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