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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陈君祥与赵荣华、赵坚、赵娜、胡菊先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君祥,赵荣华,赵坚,赵娜,胡菊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陈君祥委托代理人吕舒,湖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赵荣华被申请人:赵坚被申请人:赵娜被申请人:胡菊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君祥与被申请人赵荣华、赵坚、赵娜、胡菊先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君祥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赵荣华、赵坚、赵娜、胡菊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君祥撤回对被申请人赵荣华、赵坚、赵娜、胡菊先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