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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王玉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王玉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586号原告王红梅,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被告王玉梅,女,1961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梅诉被告王玉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梅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玉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