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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刘显建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607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显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607号罪犯刘显建,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碚法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显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11日、2012年6月20日共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刘显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显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显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助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