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法执裁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泌法执裁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玉良,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玉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玉良的银行存款(详见本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至本院银行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审判长 刘 晔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松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