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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商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崔卫平与赵东俊、赵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卫平,赵东俊,赵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1480号原告:崔卫平。委托代理人:傅红燕。被告:赵东俊。被告:赵淑燕。原告崔卫平诉被告赵东俊、赵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清独任审判。后因需要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卫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傅红燕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11月6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5,每月7日为利息支付日,逾期还款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两被告以坐落于秋涛路8号001室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请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整,支付利息12000元(从2013年5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息计算,暂计1个月为12000元),共计612000;2、原告对两被告所有的位于秋涛路8号001室的抵押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两被告对原告所负有债务的事实;2、收条一份,证明两被告收取原告借款60万元的事实;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他项权证书,证明被告赵东俊以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的事实;4、个人电子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打款给两被告60万元的事实。两被告未提交证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因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11月6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5,每月7日为利息支付日,若逾期还款的,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按照未还借款总额以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赵东俊以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8号001室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同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杭房他证字第25642**号,登记债权数额为60万元。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两被告交付借款6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至2012年11月6日止,两被告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6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就涉案房屋于2012年5月7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现两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东俊、赵淑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崔卫平借款600000元,支付利息12000元(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的四倍利率计算),合计612000元;2013年6月7日起的利息,按未归还本金数额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的四倍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崔卫平有权以赵东俊抵押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8号001室房屋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0元,由赵东俊、赵淑燕负担,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赵东俊、赵淑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崔卫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为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清人民陪审员  陈慧兰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