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08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志福与赵福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福,赵福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08876号原告周志福,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岩,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福国,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原告周志福与被告赵福国排除妨���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周志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岩,被告赵福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周志福诉称:我与被告双方于1995年10月30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我将位于通州区台湖镇新河村10号院内房屋出售给被告。后经通州区人民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00482号、(2011)二中民终字第09693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现房屋所在地正在进行拆迁,上述房屋存在争议,诉争房屋的拆迁工作无法进行。现我方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将通州区台湖镇新河村10号院内房屋腾退。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志福辩称:原告要求返还涉诉房屋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我取得房屋后,将原有房屋进行了拆除,并自行出资建造了房屋,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法院判决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房屋就归周志福所有。本案属于排除妨害纠纷,但我方依法享受自己的权益,并未妨碍原告的任何权益。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0日,原告周志福和被告赵福国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周志福有房屋五间经李丙超介绍,双方商定,村委会同意以四千卖给外地来京打工的赵福国,买方对房屋有使用权,房基地没有转让权,房款一次性付清,此协议一式三份,买卖双方、村委会各执一份”,买方赵福国、卖方周志福和村长王德明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经查,双方所买卖的房屋系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河村10号。被告赵福国并非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河村村民。上述买卖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与被告,被告给付了相应的价款。购买房屋后,被告对房屋进行了翻建、添建。2009年周志福将赵福国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认其与被告赵福国签订的上述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经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10)通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周志福与被告赵福国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后,赵福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因轻轨L2线通州段次渠站、垡渠南站、亦庄火车站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两站一街项目”)建设,新河村10号院落在此次拆迁征占范围之内。经北京金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诉房屋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及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价进行评估鉴定,涉诉房屋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53130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为128445元、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价为230084元。上述事实,有(2010)通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终字第09693号民事判决书、估价结果通知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现赵福国与周志福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故对于原告周志福要求被告赵福国腾退院落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在涉案房屋已经居住十多年,对涉案房屋的翻建、添建进行了相应的投入,原告应当给予被告相应的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根据北京金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价评估结果予以计算。考虑到被告已经在此房屋居住较长时间、对房屋的投入较多等情况,本院确定原告应给付被告补偿款共计73043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志福给付被告赵福国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七十三万零四百三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二、被告赵福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河村十号院内房屋腾清并归还给原告周志福。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赵福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杰代理审判员 谭云进人民陪审员 王晓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