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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亮与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王亮,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孔祥伟。被告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280号长春科技城4D楼15-37号。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山。被告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美景天城三期。法定代表人王凤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与被告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