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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236号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攀,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它公民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元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