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敏莉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莉,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22号原告周敏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潘绍文,系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立、赖嘉敏,均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莉诉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敏莉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粉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