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民初字第05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神木县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党宏飞、曹宇、方小军、张治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宇,方小军,党宏飞,张治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5282号原告神木县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麟州街。委托代理人燕耀军,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曹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保当镇。被告:方小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保当镇。被告党宏飞,男,出生年月日不详,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保当镇。被告张治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保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木县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党宏飞、曹宇、方小军、张治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党宏飞、曹宇、方小军、张治福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县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党宏飞、曹宇、方小军、张治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郄小平人民陪审员  张祥祥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