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宁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爱国与被告赵郑伟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国,赵郑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吴爱国,男,1975年12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夏×,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郑伟,男,1980年7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林×、赵×,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原告吴爱国与被告赵郑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吴爱国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爱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爱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爱国负担。审 判 员  孙大强代理审判员  樊琴亚人民陪审员  马宗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