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4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李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4028号原告李xx,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xx,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依法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马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判员 :马伟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