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3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094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敦化市胜利街。被告郑某某,男,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敦化市胜利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雨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