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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蒋建清与衢州市衢江区佳安装卸队、衢州市衢江区佳顺装卸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清,衢州市衢江区佳安装卸队,衢州市衢江区佳顺装卸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641号原告:蒋建清。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佳安装卸队。经营者:徐玲慧。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佳顺装卸队。经营者:徐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清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佳安装卸队、衢州市衢江区佳顺装卸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清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部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超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