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本院已另案处理)、宋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某,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刑初字第00058号公诉机关白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2012年11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白水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3年4月3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2012年11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白水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3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女,汉族。2012年11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白水县公安局拘留,2012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王某某(本院已另案处理)、宋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建仓、李艳依法出庭支持���诉,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上旬,被告人王某某租赁白水县城关镇唐悦宾馆八楼会议室作为场地,购置电脑主机、显示屏、操作台等赌博用具,雇佣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以百家乐形式吸引参赌者进行赌博。宋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操作电脑、上分、下分,杨某某负责开票、卖筹码、管账,韩某某、梁某某、景某某、何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在赌场中负责洗牌、发牌、打扫卫生。参赌人员入场后先于杨某某处购买筹码,后在宋某某处上分(每次最少下注5分,最多下注1000分,每分一元钱),后现场发放扑克牌,开牌根据点数确定输赢。2012年11月12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资33000元、筹码、扑克牌、电脑显示器、电脑主机等赌具。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共24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某在该赌场非法活动期间,与赌场合谋多次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从中抽取高额利润,从中牟利2000余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非法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聚众赌博并从中营利;被告人高某某与赌场通谋,多次为参赌人提供赌资谋取高额利润,四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上旬,王某某(另案处理)租赁白水县城关镇唐悦宾馆八楼会议室作为场地,购置电脑主机、显示屏、操作台等赌博用具,雇佣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以百家乐形式吸引参赌者进行赌博。宋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操作电脑、上分、下分,杨某某负责开票、卖筹码、管账,韩某某、梁某某、景某某、何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在赌场中负责洗牌、发牌、打扫卫生。参赌人员入场后先于杨某某处购买筹码,后在宋某某处上分,后现场发放扑克牌,开牌根据点数确定输赢。2012年11月12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资33000元、筹码、扑克牌、电脑显示器、电脑主机等赌具。截止案发,王某某非法获利共24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某在该赌场非法活动期间,与赌场合谋多次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从中抽取高额利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后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唐悦宾馆8楼的“百家乐”赌场是他两个月以前开设的,他自己一个人弄的,没有股���。唐悦宾馆8楼的地方是他租赁的,每个月8000元,包含水电费在内。他和唐悦宾馆的老板白建平达成的口头协议,没有写租赁合同。赌博使用的设备包括主机、显示屏、操作台都是他从网上邮购的,生产厂家是广州的,具体厂名及联系方式记不住了,显示屏和监控设备都是从白水购买的;赌场操作计算机的有两个人,一个叫小平,另一个叫红,是蒲城人。两个人轮流上班,一人一天,工作时间是中午12点到第二天早上6点,工资是每月3000元。开票收钱的有两个人,一个叫杨某某,另一个叫高某某,是林皋普村人,每月工资3000元。买烟、送饭、跑腿搞服务的叫杨某甲,具体是哪里人不清楚,每天100元。打扫卫生、倒水的共有7人,全部是女的,名字记不全,这些人都是杨某某管,每月工资是2500元。被抓的这一班负责人是杨某某。操作电脑上分的是小平;再有两个是跑��买饭的;一个叫杨某甲、一个叫张某某。再另外就是四个服务员。另一班负责的是高勇强,给电脑上分的是一个叫“红”的,正名不清楚,再有三个服务员。2、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证明,他主要在场子上负责上分。2012年10月10日他通过一个蒲城的朋友认识了一个叫王某某的人,并且他这段时间一直在王某某的场子上班,他们主要用发纸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这种玩法称作“百家乐”,他们不规定时间上班,如果来上两个人或者三个人以上他们就开场了。他今天给人上分,平均每个人上了3000元到4000元之间,一共上了15000元。他们四个人一直打到民警出警来,他知道的事情就这么多了。他不知道场子开了多长时间,反正他来了有一个月左右,是王某某把他叫来的,场子在白水县唐悦宾馆8楼会议室。他们上分的一共有两个人,一人上一天。老板一个月给他4000元工资���每位参赌人员到他们赌场,首先从杨某某那里买牌子,然后拿着牌子到他这里上分,下来是坐到机位上押庄闲,再下来就是服务人员现场发扑克牌,根据扑克牌的点数确定输赢。每天晚上结束以后,由杨某某将盈利的钱交给王某某。这个钱数要和机子上的点数相同。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唐悦宾馆8楼的赌场是王某某开设的,王和她丈夫葛某某是朋友,赌场里她负责卖牌子,开票收钱,她每个月工资3000元。她一共在这干了将近两个月,第二个月快满了。她这一班有六个工作人员,设备操作人员(负责上分)宋某某发牌,打扫卫生、倒水的是三个女的景某某、梁某某、韩某某,还有一个买饭的杨某甲,她这一班是宋某某负责安排服务人员的工作。每位参赌人员到她们赌场,首先从她这里买牌子,然后拿着牌子到设备操作人员那里上分,下来是坐到机位上押庄闲,再下来就是服务人员现场发扑克牌,根据扑克牌的点数决定输赢。每天晚上结束以后,由她将盈利的钱交给王某某,这个钱要和机子上的点数相同。4、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明,她给别人放过两、三次帐,有时候10000元,有时候20000元,她前几天给樊老五借了两次,一次10000元、一次20000元,还给蒲城一个叫宝的人放过10000元。她一共能获利2000元左右。5、证人张某某2012年11月12日证明,他是王某某叫来跑腿的,没事的时候也玩一玩,以前玩的时候有输有赢,今天中午14时许他去上了有1000元的分,输了有200元时公安局的民警就来了。人家都说场子是王某某开的,具体的他不清楚。他是来成叫来的,还没有具体说让他干什么,来成让他先跟着跑腿、打杂。场子一共有十来个人,他们分了两班,今天那这一班是杨某某负责的,杨某某负责收钱,小平负责上分。还有四个服务员,他不知道具体叫什么名字,另一班是高某某负责,上分的一个叫红,还有一个叫XX的负责买烟跑腿。放帐的就是那个年龄最大的女的,上身穿一件黄色的棉衣,长头发,大约47岁左右,听说叫高某某,是白水人。6、证人杨某甲证明,场子是王某某开的,他现在来了有二十天左右,是王某某把他叫来,让他给场子里面参与赌博的人买饭、买烟、买水,再就是平时跑腿。他们一天给他100元报酬,买饭的钱基本上都是从杨某某那里拿的。他这一班总共有四个服务员,都是负责打扫卫生、倒水,杨某某平时也负责收现金,卖给赌博的人牌码。场子一般就是从十二点到次日六点开的,人多的时候也开的早。7、韩晓青的证明,她是主要负责打扫卫生和为客人倒水的。她们一共分两班人,她、景某某、梁某某、何某某和宋某某是一班人,她们是中午12点到第二天早上6��上班的,然后休息一天再上班,另外一班的人有蒲城的一个叫红哥的,其他人她不知道了,张某某专门负责给客人跑腿买东西。她是2012年9月上旬去那里上班的。她去唐悦宾馆应聘时,碰见了王某某,王说他们8楼现在招人,一个月给她1000元工资,500元的奖金,到了10月份王某某给她们服务员把工资涨到2000元,奖金500元。她只知道王某某和奚某某,听说还有蒲城两个老板,他们没有来过,她也不认识。这个地方是2012年8月底开设的。8、景某某证明,2012年10月15日左右去那里上班,10月份的一天,她到水门路上吃饭碰见了王某某,王某某说,他那里现在招服务员,就是给客人倒水和打扫卫生,每个月给她2000元的工资,她就答应王某某去那里上班了,后来王某某再招不到人了,说给她们服务员涨500元工资,一共2500元。她到唐悦宾馆8楼上班时,韩某某已经在那里了,后来梁某某和何某某也来了,她们四个人上一个班,中午的12点上到第二天早上的6点,休息一天后继续上班,她们休息时由另外一组人上班,另外一组人她就没有见过。高某某不赌博,她就是在场子里借钱给输了的人,也就是放账,从中赚取利润。场子里谁输完了,她就借钱给那人,那人要是赢了,除了还给她本钱,外加最少300元的洗码钱,如果输了的话,场子里付给高某某300元洗码钱,借钱人还本钱。她看见高放过10000元,有时候也有20000元的,给谁借过钱她记不住。估计一天就是几千元吧,具体多少她不知道。9、安某某的证明,在白水县唐悦宾馆八楼会议室玩的是百家乐,以电脑上扑克牌加点论大小,押庄、押闲,大点赢,最大的是九点,最小的是零点,10、J、Q、K四张牌算零点,最小押现金100元,多钱封顶他还不知道。他是通过雷某某知道这个赌场的,今天雷���某打电话说他在白水唐悦宾馆玩百家乐,他就开车(陕EW55**)到了白水县唐悦宾馆八楼,听雷某某说,场子是白水的来成开的。10、雷某某的证明,百家乐场子里有人放帐,就是那个年龄最大的女的,上身穿一件黄色的棉衣,长头发,大约47岁左右,听说叫高某某。他在百家乐场子里面赌博,那个女的给其他人放钱,他曾经也向高借过10000元。大概10天前,他在百家乐场子内赌博,他带的10000元输完了,他就向那个女的借了10000元,他就拿着她给的10000元赌博,到最后他赢了,他给那个女的10500元,那个女的嫌少,向他要洗码钱,那个女的就跟他多说了几句,最后他给了那个女的11000元,从那以后他就不跟那个女的借钱了。11、奚某某的证明,2012年11月12日15时许,他没事就到唐悦宾馆8楼去转了一下,他到里面和几个认识的朋友说了一会话,大概20分左右,公安局的民���就来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场子是王某某开的,场子一共有十来个人,他们分两班,今天这一班是杨某某负责的,杨某某是负责收钱,小平是负责上分,还有四个服务员,具体叫什么名字他不知道,另一班是高某某负责,上分的是一个叫宏的人,40来岁,还有一个叫张某某的负责买烟跑腿,其它的人干什么他就不清楚了。高某某在场子里是放账的,她给别人放10000元,如果全部输在场子上,场子将给她返还300元现金,如果那个人赢了,那个人就要给她洗码钱,也就是在那个人盈利账上抽取百分之一的利润。12、鱼某某的证明,她今天在唐悦宾馆701房间,前边她曾经去过八楼赌博场子现场四、五次,是去找来成要她的钱。具体进去的时间她记不起来了,她只记得她进去后有时候看见两、三个人,有时候是七、八个人参与赌博。她所看到他们押钱最少的她见过押了100元,最多的押了5000元。边上一个女服务员在发牌,她所看到的他们好像是用扑克牌押庄、押闲,还有对子。具体怎么操作她不清楚。13、雷某甲证明,2012年11月12日,他在唐悦宾馆8楼百家乐赌场参与了赌博,一共有7、8个人。14、李某证明,他于2012年11月12日下午两点多去唐悦宾馆准备问王某某要帐,王欠他10000元,这个赌场是王某某开的。他听来成说玩的是百家乐,利用电脑操作赌博。15、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宋某某出生于1985年3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1976年12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1964年7月10日。16、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书证明,对涉案人员韩某某、梁某某、景某某、何某某均已行政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并聚众赌博,从中营利,仍为其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但鉴于三被告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应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具体执行日期以本院执行通知为准,罚金已缴纳10000元,剩余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具体执行日期以本院执行通知为准,罚金已缴纳7000元,剩余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具体执行日期以本院执行通知为准,罚金已缴纳5000元,剩余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陈永亭审 判 员 张忠昌人民陪审员 张治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忍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