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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德阳鑫融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贺登婷、徐云丫、贺足志、谢爱平、四川孟德运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鑫融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贺登婷,徐云丫,贺足志,谢爱平,四川孟德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德阳鑫融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伟。委托代理人古红。委托代理人张永辉。被告贺登婷。被告徐云丫。被告贺足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政,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良,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爱平。被告四川孟德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树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旭剑,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459号1栋1单元8楼9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403124814,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鑫融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登婷、徐云丫、贺足志、谢爱平、四川孟德运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鑫融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鑫融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230元,由原告德阳鑫融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梦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