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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刘某,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杨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金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