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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吕红卫、胡小琴与赵祚国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吕红卫,胡小琴,赵祚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2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红卫。委托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小琴。委托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祚国。再审申请人吕红卫、胡小琴因与被申请人赵祚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红卫、胡小琴申请再审称:在门面转让中,吕红卫、胡小琴收取房屋转让费120000元是依据合同约定收取,具有合法性,不应按照二审判决调整,故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再审。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吕红卫与赵祚国于2011年6月25日所签订的《房屋转租协议》,约定吕红卫(甲方)将位于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办事处西大街21号,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的营业用房转租给赵祚国(乙方)经营,转租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2011年7月1日,赵祚国向吕红卫支付了120000元人民币,双方认可该费用为房屋转租费。后双方于2012年9月10日协商解除该协议,租赁关系终止。该房屋转租费按其性质应为赵祚国为取得本案诉争门面承租权而向吕红卫、胡小琴所支付的一种对价。从合同本意及公平角度看,双方《房租转租协议》约定的期限为四年,赵祚国支付120000元的转租费是为获得诉争门面四年的经营权。现《房租转租协议》只履行了一年零十天即由双方协商终止,故二审判决吕红卫、胡小琴向赵祚国退还合同未履行部分相应的门面转让费89178元并不不当。综上,吕红卫、胡小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红卫、胡小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钱 红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洪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