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五终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军与王吉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吉邦,赵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邰正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五终字第2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吉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于璇,经理。原审被告邰正森。上诉人王吉邦因与被上诉人赵军、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审被告邰正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吉邦于2013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王吉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吉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由上诉人王吉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艳华审 判 员 彭虎成代理审判员 孙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