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2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英伟与刘晓敏、李伟、刘付苟、于训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伟,刘晓敏,李伟,刘付苟,于训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288-1号原告郭英伟,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敏,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伟,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付苟,又名刘福苟,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于训友,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英伟诉被告被告刘晓敏、李伟、刘付苟、于训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刘晓敏、李伟、刘付苟、于训友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被告刘晓敏、李伟、刘付苟、于训友价值450万元的财产,并以刘汇萍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5层50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101059×××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英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晓敏、李伟、刘付苟、于训友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被告刘晓敏、李伟、刘付苟、于训友价值4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刘汇萍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5层50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101059×××号)。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郭英伟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代理审判员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