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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魏操与李明刚、李光甫、冯德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操,李明刚,李光甫,冯德雄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魏操,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0日,四川省遂宁市人,中专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谢雷,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刚,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李光甫,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7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冯德雄,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3日,四川省盐亭县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国虎,绵阳市科教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扈国强,绵阳市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操诉被告李明刚、李光甫、冯德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毛 琴人民陪审员  张远才人民陪审员  贺定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