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毛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毛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49号罪犯张毛毛,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毛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张毛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毛毛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曾因违纪被扣改造分2分,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毛毛在服刑期间,曾因违纪被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毛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