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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与李艳芳、徐明英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李艳芳,徐明英,刘慧君,刘晴晴,亳州市公路局利辛分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利辛县人民路与前进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芳(系受害人刘士友之妻),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明英(系受害人刘士龙之母),女,192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慧君(系受害人刘士龙之长女),女,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晴晴(系受害人刘士龙之次女),女,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公路局利辛分局。住所地:利辛县阜蚌路双桥西。法定代表人:徐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利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艳芳、徐明英、刘慧君、刘晴晴、亳州市公路局利辛分局(以下简称利辛公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2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电信利辛分公司又于2013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电信利辛分公司自愿于2013年12月25日前给付李艳芳、徐明英、刘慧君、刘晴晴40000元,其余内容见双方和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电信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邢 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