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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东丰县三合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与何金才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三合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何金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东丰县三合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贵发,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金珠。被告何金财。原告东丰县三合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何金财水库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贵发及委托代理人王金珠、被告何金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丰县三合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05年原、被告签订水库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维修坝体和修闸门,水库清淤的费用抵顶承包费,乙方承包三十年,承包期间负责水库维修和管理,如果遇到旱年以保苗为主,不得向村民收取费用。如人为造成损坏应赔偿。水库不准改变用途。现乙方违约,改变了用途,将水库中间重新筑起一条坝,种植农作物;多年没有修闸门;2013年由于没有修闸门涨水给村民造成损失,因农户耕地经常有水影响生产,因此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水库。被告何金财辩称,签合同时间对,水库筑坝是因为水库没包给我前在东面经常漏水,因此筑坝拦上。底下的水够百姓用。因水坝占用水库面积,所以我与村上协商,我在2007年打了两口井补充水库的水位不足,花费12000元。我用水泵泵水,保证库容量。闸门的事是当年告我的时候协商说我自己修成本过高,说安一个排水管抽水就好,我安装了排水管,但冻坏了,所以水库总开,后来把水管堵上了。我在自己的大坝上种苞米,没有影响水库。我没有给百姓造成损失。水田进水是因为涨水水库开了,是因为沟没人清理,所以水来了无法排走,进到田地。水库开了之后今年7月时我找人把水库堵上了,后来三合乡修路,车进不去,八月节时我找王金珠,他有一个小水库,他把水抽出来弄到沟里,流到我的水库把我堵的地方冲开了,所以水冲到地里,我要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水库承包合同;2、民事裁定书;3、协议书;4、村民关于终止合同的说明;5、照片。6、证人王义福、韩道福、车家财、赵丁福、车全财的证言。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在2005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水库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三合乡中心村二组的水库承包给何金财,承包期限三十年,用水库清淤费用抵顶承包费;何金财负责水库下游水田灌溉等,保证农田不被淹,不得改变水库用途,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承包期内水库边增加的一切设施合同到期时承包者无偿拆除。在履行合同中被告违约,在水库里筑坝,在坝上种植农作物,闸门未修,导致漏水,下游农民耕种的土地被淹。村民曾于2008年起诉被告,后原告因被告承诺不在大坝平面上种植农作物,并保证2009年6月末修完闸门,能正常圈水排水,库容中间的大坝在2009年末拆除于是撤诉。撤诉后被告仍未按承诺履行,现在水库仍然在漏水,造成了多户村民多次告状。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去履行。在履行合同中,被告多次违约,影响了水库下游多户农民的生产,村民多次找村委会告状,均提出要求解除合同,不承包给被告。原告曾到本院起诉过被告,被告本应履行好合同,却继续违约,也没有与原告达成新的协议,已经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损害了农户的利益,已构成严重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如被告有财产损失,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东丰县三合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何金财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水库返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亚荣审判员  姚继生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