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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建周与梁秀丽、周佳欣、周佳乐、李雀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周,梁秀丽,周佳欣,周佳乐,李雀雀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10号原告杨建周,男,汉族,干部,住宝鸡市金台区三迪小区。被告梁秀丽,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系周军利之妻。被告周佳欣,女,汉族,学生,住址同梁秀丽。系周军利之女。被告周佳乐,男,汉族,学生,住址同梁秀丽。系周军利之子。被告周佳欣、周佳乐的法定代理人梁秀丽,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联合村。系被告周佳欣、周佳乐之母。被告李雀雀,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系周军利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周与被告梁秀丽、周佳欣、周佳乐、李雀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周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杨建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杨建周承担。审 判 长  索红英人民陪审员  张江潮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