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象民破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宁波天盛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天峰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天盛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天峰机械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象民破字第1-13号申请��:宁波天盛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天峰机械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洪海。本院受理宁波天盛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天峰机械厂破产清算一案,于2013年11月21日以(2005)象民破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审查确认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因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终结宁波天盛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天峰机械厂破产程序;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本案诉讼费40690元,由宁波天盛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天峰机械厂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金元审 判 员 余海东审 判 员 翁华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奚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