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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建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占海、刘占江、邵学江与鸡西骏昌矿业电器厂返还动迁费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建字第1号原审原告刘占海(已刑拘),男,1962年出生。原审原告刘占江,男,1963年出生。原审原告邵学江,男,1960年出生。原审被告鸡西骏昌矿业电器厂,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彭伟(已取保候审),厂长。原审原告刘占海、刘占江、邵学江与原审被告鸡西骏昌矿业电器厂返还动迁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2006)鸡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瑛审 判 员  周德艳代理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少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