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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曹海杰与承德五谷农庄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海杰,承德五谷农庄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575号申请人:曹海杰被执行人:承德五谷农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海杰与被执行人承德五谷农庄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有履行能力,但未主动履行京朝劳仲字(2010)第09344号裁决书中裁决的给付义务,故我院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朝劳仲字(2010)第0934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栾春华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荆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