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江德宝与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德宝,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江德宝,男。被告江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德宝诉被告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德宝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德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德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江德宝承担。审 判 长 陈桂东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淑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