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夏发娣与陶善臣、姚锡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发娣,陶善臣,姚锡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夏发娣,女,1951年6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德先(系夏发娣丈夫),男,1948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陶善臣,男,1940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姚锡仕,男,1947年9月26日生,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发娣与被告陶善臣、姚锡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夏发娣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夏发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发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夏发娣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青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