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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夏发娣与陶善臣、姚锡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发娣,陶善臣,姚锡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夏发娣,女,1951年6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德先(系夏发娣丈夫),男,1948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陶善臣,男,1940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姚锡仕,男,1947年9月26日生,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发娣与被告陶善臣、姚锡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夏发娣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夏发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发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夏发娣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青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