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晋源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北京时代龙运物流有限公司与山西昌泰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时代龙运物流有限公司,山西昌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北京时代龙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汉龙南站558号南区C61号。法定代表人孙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燃,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涛,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西昌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武家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张素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时代龙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昌泰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时代龙运物流有限公司以希望与对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时代龙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北京时代龙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晋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