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汪术华与占成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术华,占成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80号原告:汪术华,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胡明灿,东至县张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占成节,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祥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术华与被告占成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汪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德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