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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4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陈鸿飞与陈学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飞,陈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942号申请执行人陈鸿飞。被执行人陈学敏。申请执行人陈鸿飞与被执行人陈学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2012)琼崖证字第921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学敏名下位于海口市大同路二里54号天宇大厦13层(房产证号:海口海房权证海房字第HK328XXX**号)。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蒙 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