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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442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远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来自: